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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讨债公司对浮动抵押制度概述

2017/6/20 19:45:44      点击:
  南通讨债公司对浮动抵押制度概述
  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是通过判例不断发展的,其最早获得法律上的效力是在英国1870年的判例中。该判例的判决认为,公司的任何一项财产或全部资产(不分固定资产或流通资产、现在的资产或未来的资产)都能设立浮动抵押,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得阻止抵押人处分企业的财产。法官在案中指出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
  (1)如果它是将公司现在及未来某个类别的资产作抵押;
  (2)如果该类别的资产是一种在公司正常业务运作期间会不断变化的;
  (3)对抵押拥有权益的人或其代表采取某些法律步骤之前,公司可以利用那些已作押的资产继续其日常运作。”在美国,浮动抵押制度通过《统一商法典》第九篇担保交易的 “浮动留置权”的形式加以规定的。
  第9-204(a)条:“担保协议可在后获财产设立或提供担保权益。”大陆法系的荷兰、挪威、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鉴于固定财团抵押制度的不足,在立法中引进了浮动抵押制度,其典型的是日本1958年以英国浮动担保制度为蓝本制定的《企业担保法》。其第1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财产,为担保其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得作为一体,为企业担保的标的。”第2条第1项:“企业担保人,得就合作属于公司的现有总财产,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债权的清偿。”综观各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虽有不同,但本质是相同的,笔者认为,浮动抵押制度主要有以下4个特点:
  第一,与传统抵押一标的一抵押权、各独立的财产分别设立抵押权不同,浮动抵押将企业“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设定一个抵押权,避免了就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麻烦。并且设定浮动抵押时,不必就各项抵押财产进行公示,也无须制作财产目录清单,只要进行登记即可。
  第二,抵押标的具有广泛性和浮动性。浮动性是浮动抵押的本质性特征,是指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具有流动性,是不特定的,它可以由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也可以由生产资本转化为商品资本;它既包括现有的财产,也包括将来取得的财产;它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或财产性权利(债权、股权、提单、仓单等)。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因抵押人的处分,可能导致抵押物的一部分脱离出去,抵押人控制的财产一旦脱离出去,依附于它上面的抵押权即告终止,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因抵押人的经营活动,也可能有新的财产流入企业而进入抵押物的范围,则抵押权自动依附于该财产之上。
  第三,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有经营自主权,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和处分抵押物,如将其出售、出租、设定抵押等。在抵押人日常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项财产的流转,有进有出才能维持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及自身发展。因此,浮动抵押制度中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经营自主权有利于抵押人更好地生产经营,将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四,因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出现,浮动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将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这个过程称为浮动抵押的固定化,也称为“结晶”。浮动抵押固定化时,其效力使抵押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成为确定的抵押物。在浮动抵押中,一般通过任命接管人的方式实行抵押权,接管人作为占有管理人管理抵押效力范围内的全部财产,既可以为抵押权人的利益进行经营,也可以将全部财产作为整体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