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互告要“讨债”!到底谁欠谁钱?
一对情侣分手后,互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还债”。其中,一方以转账记录为凭要求偿还借款,另一方以《欠条》主张借贷关系。
双方到底谁欠谁钱?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
张先生和陈女士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交往期间,张先生与陈女士之间存在多笔转账交易,转账的金额从200元至150000元不等。据统计,张先生累计向陈女士共转账支付604800元,陈女士累计共向张先生转账支付78788.88元。
因此,张先生以转账记录为证据,起诉要求陈女士偿还借款526011元及利息。
而陈女士则向法院出具张先生所写《欠条》一份,其中载明张先生欠陈女士款项95万元整,欠款日从2012年10月8日至2013年1月8日止。
陈女士以《欠条》为据提起反诉,要求张先生偿还借款423989元。
张先生说,陈女士主张的95万元欠款,并无转账记录予以证明,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欠款性质,陈女士也不具有出借款项的经济能力。
陈女士却说,张先生仅提供转账记录,无法证明支付款项的性质,其转账支付的款项实际为偿还张先生出具的《欠条》中确定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其借款给陈女士,在陈女士作出抗辩后未能进一步提供借据。而且没有其它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凭证,故张先生主张陈女士偿还借款,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也认为,陈女士主张张先生借款,没有转账凭证佐证借款实际发生,亦未能就借款支付方式、款项来源等作出合理说明,故陈女士主张张先生偿付借款本息的诉求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
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和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讨债凭借条还是转账记录?
法官说,在仅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若收款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则转账方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仅有借款凭证的情况下,若借款人主张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则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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