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讨账公司详解殃及池鱼催债法

2017/4/4 19:27:09      点击:
南通讨账公司详解殃及池鱼催债法: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我们从债务人身上得不到钱,就可以对与债务人有连带责任的第三人开刀。谁有钱有物,就找谁,就如同中国古代的“父债子还”的说法。在债务上,作为继承人的儿子有责任有义务还清父亲所欠的债务。作为有债务连带关系的第三人同理也应该还债。我们先看下面几则案例。 
      案例一:某县商场与京港经营部签了一份购买100辆铃木摩托车的合同,货款总额达70万元。合同签仃后,商场预付货款20万元。经营部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摩托车,并不断地推迟供货期。商场在要货无望的情况下,只好要求经营部尽快归还预付货款。由于京港经营部是由北京郊县的一家很小的企业与广州的一家公司联营,经营部推说20万元已被广州方面提走,商场赶赴广州,广州的公司又声称,钱仍在经营部,他们并不知道有这笔买卖。商场的人经过往返奔波,都没有将预付款追回。王律师受商场委托代理此案后,调查了该经营部的情况,着重了解了广州的公司与北京郊县企业的联营形式。调查结果,经营部没进行法人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联营合同中明确写明双方对经营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明确上述问题后,王律师又了解了广州和北京两家单位的对产状况,北京这家企业无钱可追,而广州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退还20万预付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二:某钢厂派出供悄科长李某前去某物资购梢中心购买水泥。合同签订后,发货前,李某按约到物资购梢中心的仓库验货,发现水泥的外包装符合约定,但水泥质童极差,达不到标号要求,是当地小水泥厂的产品.无法达到工业使用的要求。李某向物资购梢中心领导提出质童问题,物资购悄中心领导答应给李某个人2万元,让李某签字表示对这批货的验收。李某在2万元的诱惑下,见利忘义,签字放行。
      后钢厂在使用该水泥修建厂房时,因水泥质量有问题造成停工返工,使钢厂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对损失,钢厂首先想到要由购买这批水泥的李某负责,而王律师则从讨偿的索赔的角度出发,找物资购悄中心负责,因为该中心有钱有物。王律师经过一番调查、取证,精心准备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诉讼的结果,判令某物质购悄中心除了退还了全部货款外,还承担了钢厂停工返工的部分损失。
      使用映及池鱼催债绝招需要先弄清法律上所说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的债务的责任。所谓“连带”,就是债务人或关系之间付债务的清偿有连带关系。这方法就是根据民法及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清债的方法。
      适用本法应当注意:适用本法要以法律规定的连带责任为基础。如果债权人面临的情况不是法律中规定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则不能适用本法。依照我国民法及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一中某公司与北京郊县企业有联营关系,故可从某公司中要回债务。
      2.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贵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的委托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提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连带义务的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5.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案例二中第三方物资购销公司行贿两万元,销售劣质水泥给某钢厂,与供销科长李某共同侵犯了某钢的合法权益,某物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替债务人还清了债务和承担了钢厂停工返工的部分损失。
      6.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联营有三种形式。一是紧密型联营,这种形式的联营要组成新的经济实体,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是由该联营体独立承担;二是半紧密型联营,这种形式按出资比例或协议来管理和承担责任,如果协议中约定了双方对联营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承担连带贵任;三是松散型的联营,这种形式的联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责任由各自承担。从上述三种联营形式看,只有半紧密型中由联营各方约定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才可以适用连带追偿法,其余两种形式都不可适用。案例一中,王律师正是在查明联营的性质上下了功夫,从而找准了讨债对象。
      案例二中,如何确定讨债的对象是解决债务的关键。从表面上看,供方按期发货,货发出前已由需方的代理人验货并签字,水泥质量出了问题似乎只能追究代理人李某的责任,钢厂在问题出现的一开始就选错了讨债的对象。要想让债权人在讨债时有两个以上讨债对象可以选择,只有当存在法律上规定的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选择。
  (民法通则)第66条第三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申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结合案例,李某作为购方钢厂的代理人,在行使代理行为验货时,接受了供货方物资购销中心的代理人,在行使代理行为验货时,接受了供货方物资购销中心的“好处费”,在明知货物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签字验收。这种行为正是法律规定的“串通”的情况双方这样串通的结果使被代理人即钢厂遭受停工返工的巨大损失,这一损失应由代理人李某和第兰人物资购销中心负连带责任。确定了由李某和物资购销中心连带承担钢厂的损失,意味着债权人有权从这两个人中选择一个容易清偿债务的作为讨债对象。这种选择的标准,从讨债角度上说只有一个,“谁有钱有物,就找淮”。王律师从李某和物资购销中心这两者中选择某物资购销中心作为讨债对象是正确的。
      南通讨账公司总结:谁有钱有物就找谁是一个非常明智、务实的选择,但必须弄清楚第三人是否有连带责任,调查清楚,掌握了充足证据后我们才能有殃及池鱼的理由,“磨刀霍霍向猪羊”,拿第三人“开刀问斩”,从第三人身上割“肉”还清债务人所欠我方的债务。